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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ckhoff GmbH一般交易条款
(以下简称“Brockhoff”)

1. 适用范围
Brockhoff与客户之间的经纪合同,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即本交易条款意义上的“书面形式”)达成约定,或通过接受经纪服务(例如使用Brockhoff编制的报价)而成立。Brockhoff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适用委托时有效版本的下列一般交易条款。客户自身的一般交易条款(如有)仅在经Brockhoff明确书面认可后方对Brockhoff具有约束力。

2. Brockhoff的报价
Brockhoff以最大程度的审慎编制报价;报价以所获提供的信息为依据。
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Brockhoff不对报价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所有报价均为可变更且不具约束力的报价。
Brockhoff保留错误更正以及标的物在此期间已被出售或出租的权利。

3. 客户的事先知悉
如客户已知悉Brockhoff所介绍的标的物,客户应立即(即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Brockhoff。该告知应包括知悉的时间及信息来源。

4. 信息的转交
4.1 Brockhoff的全部服务,特别是报价、资料以及其他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的信息(“信息”),仅供相应客户本人使用。所提供的信息须始终予以保密,且仅在事先获得Brockhoff书面同意(“许可”)后方可转交第三方。

4.2 如客户将Brockhoff提供的信息全部或部分转交他人,并因此促成主合同的订立,则转交信息的客户本人应全额支付佣金。Brockhoff的佣金请求权按照客户本人订立主合同的情形计算。因擅自转交保密信息而产生的其他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请求权和权利,不因此被排除或受到限制。

5. 佣金请求权的产生与到期

5.1 因Brockhoff的介绍或居间服务而有效订立主合同的,即产生佣金请求权。即使主合同在经纪合同终止后方才订立,亦同。Brockhoff的经纪服务对主合同的订立具有共同因果关系,即足以产生佣金请求权。

5.2 如主合同以不同于最初报价的条件订立,只要所达成的交易与Brockhoff所介绍的交易在经济上相同,或其经济结果与所介绍的交易仅有非实质性差异(经济一致性),则不影响佣金请求权。

5.3 经济一致性尤其存在于以下情形:以收购持有标的物的项目公司股权(share deal)代替收购标的物本身(asset deal),以及约定以购买代替租赁、以地上权代替购买、以互换代替购买或租赁,或上述各情形的相反情形。客户就Brockhoff所介绍的合同相对方的其他标的物订立主合同的,亦同。主合同并非与客户本人订立,而是与《德国破产法》(InsO)第138条意义上的客户关联人订立的,同样构成经济一致性。

5.4 主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不影响佣金请求权。主合同因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而消灭,或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的,亦同。在主合同嗣后失效的所有情形下,佣金请求权均不受影响,但嗣后失效系因Brockhoff有过错地违反义务所致的除外。

5.5 佣金应在开具发票后14日内全额支付,不得有任何扣减。

5.6 如主合同在Brockhoff未参与的情况下订立,客户有义务立即告知主合同的主要内容,以便计算佣金请求权。经Brockhoff首次要求,客户有义务向Brockhoff提供主合同的普通副本。

5.7 多个委托人对佣金请求权承担连带责任。

6. 佣金金额

Brockhoff的服务适用以下佣金费率。下列佣金费率均另加按当时法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

6.1 如主合同的标的为土地买卖(无论是否有建筑物)或取得与土地同等的权利,佣金金额以约定的总购买价格及与之相关的全部附带给付(例如包括承担的负担和债务)为基础计算。设立或转让地上权的,以土地价值及现有地上建筑物和建筑的价值为基础计算。转让公司股权或其他公司权利的,佣金以合同价值加上前述附带给付为基础计算。如存在涉及土地经济利用的合同约定或其他协议,特别是总承包管理方合同、总承包商合同、建筑及建筑师服务(项目开发),则在计算佣金时,将该项目开发的经济价值计入所确定的价值。以如此确定的价值为基础,价值在500万欧元(含)以内的,佣金费率为5%。价值更高的主合同,佣金费率为3%。

6.2 约定购买权或优先购买权的,佣金为所确定价值的1%,由客户向Brockhoff支付。该价值以总购买价格及与之相关的全部附带给付为基础计算。

6.3 如主合同的标的为租赁、用益租赁或融资租赁合同,佣金金额按以下原则计算:

– 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佣金为2个月的净冷租金。
– 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不足5年的,佣金为3个月的净冷租金。
– 合同期限为5年或以上的,佣金为4个月的净冷租金。与此不同的是,如合同标的为零售面积,特别是店铺,则期限为5年或以上的合同,佣金为10年租金(净冷租金)的3%。
– 约定面积或期限选择权,或约定优先承租权的,无论约定的固定期限及上述佣金费率如何,如选择权人负有佣金支付义务,佣金另增加1个月的净冷租金。

– 约定按月支付的阶梯租金的,以根据租赁合同总期限计算的月平均净冷租金作为佣金计算基础。
– 如佣金计算以月平均净冷租金为准,则免租期或减租期不予考虑。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合同期限的计算。
– 如在订立合同时,合同双方之间约定了转让补偿金或类似款项,或向第三方支付了此类款项,则佣金为该金额的3%。
– 上述关于佣金金额计算的规定,相应适用于有关长期居住权和长期使用权的主合同。

7. 双方代理

Brockhoff有权同时为主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

8. 责任

8.1 Brockhoff对轻微过失违反义务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涉及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损害、涉及担保或涉及《德国产品责任法》项下请求权的除外。此外,对于违反其履行是合同得以正常履行的前提、且客户通常可信赖其得到遵守的义务的责任,不受影响。如Brockhoff对《德国民法典》(BGB)第14条意义上的经营者承担责任,
则责任仅限于赔偿合同典型的、可预见的损害。上述责任限制相应适用于Brockhoff履行辅助人违反义务的情形。

8.2 客户的任何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产生之日起3年内失效,但最迟于经纪合同终止后5年失效。

8.3 如客户对Brockhoff承担责任,Brockhoff尤其可要求赔偿其物质和时间上的支出。时间支出的赔偿按宣誓鉴定人的报酬标准计算。其他进一步的请求权不受影响。

9. 客户身份识别

根据《德国反洗钱法》(GwG),Brockhoff尤其负有识别客户身份的义务。客户应向Brockhoff提供为此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并承诺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有变更,立即告知Brockhoff。

10. 履行地与管辖法院

所有义务的履行地为Brockhoff所在地(埃森)。如客户为商人或公法主体,一切争议的专属管辖法院为Brockhoff所在地(埃森)的法院。客户在德国境内无普通管辖法院的,亦同。Brockhoff不参加消费者调解机构的争议解决程序。

11. 部分无效

如个别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或嗣后变为无效或无法执行,其余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条款应视为已由最接近双方所追求的经济目的的条款所取代。合同存在漏洞的,亦相应适用。